离婚须知|离婚程序-深圳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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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离婚程序

一、受理法院
(一)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可以证明经常居住地的材料有:
1. 暂住证/居住证
2. 派出所证明
3. 居民委员会证明+房屋租赁备案合同/房产证
4. 社保缴费记录

(二)以下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1. 被告为外国人
2.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 被告被劳动教养
4. 被告被监禁
5. 被告为非文职军人
6.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二、判决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 赌博、吸毒
4. 分居满二年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一般不得提出离婚。

三、子女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财产分割
(一)共有财产:婚内收入、继承或赠与(但指明只归一方的除外)、投资收益。
(二)一方财产:婚前财产、医疗费用、专用生活品。
(三)房产处理
1.非按揭房屋:双方竞价,或者一方取得后补偿对方,或者申请拍卖。
2. 按揭房屋: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另行起诉。

五、损害赔偿
因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请求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被告可以在诉讼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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