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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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涉外离婚

经人民法院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
(一)原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原判决作出的外国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原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上述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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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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