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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离婚官司
深圳离婚律师-
法律上的收养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法律行为。
依法领养他人子女进行抚养的人为收养人或养父母;被他人领养作为子女进行抚养的人为被收养人或养子女;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的人为送养人。
收养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收养是可以引起亲属关系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一旦产生,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相当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但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
(2)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3)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依法产生,也可依法解除。所谓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法律确认他们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也可以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4)收养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在我国,建立收养关系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收养关系成立后,可因一定事由而解除。
深圳婚姻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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