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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中写的欠条有效吗
深圳离婚律师
非法同居中写的欠条,通常会认定无效。
案例一:非法同居打欠条 违背法律不认可
违法同居生下孩子后,男方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给女方打了一张欠款条,双方为此走上了法庭。日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决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300元,到孩子18周岁时止。
2000年7月,来郑州打工的22岁的李艳敏认识了做生意的刘学明(化名),两人相识不久就在外租房开始了同居生活。
去年3月李艳敏生下了一个女孩,同年9月9日刘学明在李艳敏的老家被逼给她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本人愿意将12万元人民币付给李艳敏和孩子作为抚养费,并于200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在付款前或付款后如果刘学明与其妻子解除婚姻,此欠条作废,但必须与李艳敏结婚,付款之前李艳敏和孩子的抚养由刘学明负担,费用从12万元中扣除,12万元的费用付清后,其他费用不再负担,刘学明随时随地有看望小孩的权力。
但后来由于刘学明生意赔了本,经济紧张,不仅没有支付费用,还迟迟不履行和李艳敏结婚的诺言。
一怒之下,李艳敏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刘学明的同居关系,并支付孩子抚育费12万元。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学明有配偶但仍与李艳敏同居,李艳敏明知刘学明有配偶仍与其同居,双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对于两人同居期间所生孩子,刘学明应负有抚养义务,另外刘学明给李艳敏出具的欠条内容违背了社会道德风尚,故该欠条法院不予认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情侣间写的欠条有效吗
刘某(男)和张某(女)非法同居期间,给张某出具一张欠条显示借款30万元。后双方吵架,在张某要求下,刘某又出具了一张30万元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现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按欠条所写支付30万元。庭审中,双方对两张欠条系同一笔现金没有异议,但刘某辩称写欠条只是为了挽留张某的感情,实际并没有借钱事实,现双方感情不再,不愿付钱。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借条已经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据此就可以判决被告还款;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违反婚姻伦理道德,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既不能将此类“情侣欠条”简单地归结为借款纠纷,也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是感情之债。审理此类案件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法官审理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同居关系。法官应依据客观事实依法判决,不能将当事人感情过错程度作为衡量还款的惩罚尺度;二是通过判决书引导善良风俗。如果判决书背离了公众的道德观念,必然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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