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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办理了大量离婚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协议离婚的案件。在协议离婚的案件中,是否存在有效的离婚协议是案件成功办理的关键。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很多因素,下面这个案例作为探讨。
分居两年 达成离婚协议
1995年10月,广东省深圳市人龙瑞阳与刘旭华结婚。次年7月24日,刘旭华生下儿子龙小波。婚后的几年,小两口承包了一片园艺场,还在县城西区购地修建了一幢200多平方米的住宅。然而,好景不长,由于他俩互相猜疑,争吵和打斗时有发生。2004年初,一次大吵过后,刘旭华只身回到娘家。从此,两人开始了分居生活。
2006年1月24日,龙瑞阳和刘旭华经过几次协商,同意离婚,并就相关的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龙瑞阳执笔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内容如下:“龙瑞阳与刘旭华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小孩由龙瑞阳抚养,抚养费由龙瑞阳承担;刘旭华一次性付给龙瑞阳4万元,其他家产(不包括×××园艺场)属于刘旭华所有;西区房产地基所有权及家产使用权属刘旭华所有……自此以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双方没有任何关系。”龙、刘两人均在协议上亲笔签署了姓名。当天下午,两人持这份《离婚协议书》前往深圳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因龙瑞阳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而未办成。
红杏出墙 协议中途流产
2006年2月,龙瑞阳得知刘旭华与他人早有私情。“既然你刘旭华对我不忠,分割财产时,我绝不能让你再占到便宜。”龙瑞阳心想。
2006年2月5日,龙瑞阳明确告诉刘旭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不知其与他人有私情,现在他不能在感情受骗的基础上再在分割财产时受骗。刘旭华无奈之下,于2006年2月7日起诉至深圳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2006年1月24日她与龙瑞阳所签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判令她与龙瑞阳离婚。
夫妻算账 约定高于法定
深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入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还对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作了列举式规定。这便是关于夫妻财产的一般性立法规定,即关于夫妻财产的“法定”制度。但是,在夫妻对财产存在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以“法定”对抗“约定”,也就是说,夫妻对财产之归属所做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上述一般性的“法定”效力。
修订后的《婚姻法》就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内容,专门增加了一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夫妻只有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才能按照“法定”原则处理财产。
本案中,原、被告2006年1月24日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从形式要件上看,采用的是书面形式,且内容明确、具体;从实质要件上看,双方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商定的,因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2006年5月21日,深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离婚协议书》有效。
在碰到深圳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以及打算通过协议办理深圳离婚手续,请咨询我们的深圳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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