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中分家析产的依据-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法,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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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房动迁补偿款的继承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二、被继承人死亡已逾20年,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动迁后,继承人主张动迁款的处理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声明放弃继承,且系争房屋权利未发生变动的,系争房屋的权属归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的确权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依法确认各方的权利份额。但系争房屋已动迁的,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动迁利益受侵害之日两年内主张动迁利益。
    三、按94方案购房登记权利人死亡后,房屋产权继承的处理
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出。
    四、债权人对夫妻共有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处理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因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共同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债权人对夫或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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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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