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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生前亲笔立下一份遗嘱,将全部遗产交由儿子继承。但刘某觉得,打印出来更正规,于是委托好友张某为他打印,并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当时还有两名证人在现场见证,并都签了字。
刘某去世后,刘某的儿子拿着遗嘱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这引起了刘某女儿的坚决反对。刘某的女儿认为,父亲生前留下的遗嘱不是亲笔书写,应是无效遗嘱。两人对此争执不下,来到街道司法所进行咨询。
工作人员解答,《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
本纠纷中,刘某的遗嘱不是他亲笔所写,也不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但遗嘱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交付遗嘱的草稿、口述、电话指示以及托人转达等等。刘某所立的遗嘱是由他本人事先草拟好,再交由他人代为打印,他人代为打印只是立遗嘱人实现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和途径。打印后,刘某亲笔签了名也代表了其对打印内容的认可。同时,请张某代为打印时,还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所以,刘某所立的遗嘱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遗嘱。
编辑:深圳池国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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