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的赔偿项目-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法,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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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概念

财产损失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财产损失,所应支付的赔偿损失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 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75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 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117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134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编辑:深圳池国亮律师

联系电话:138 2367 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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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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